1、问:我的公司已申请撤销注册,本人亦更改了地址,我应否向公司注册处申报更改地址和如何申报?
答:你应致函通知本处有关文件提交人、申请人或获提名人更改地址的事宜,以便日后联络。此外,如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有所更改,你应递交表格R1,申报是项更改。如董事地址有所更改,便须递交表格D2B,作出申报。
2、问:我已申请撤销公司的注册。我怎样可得知何时刊登宪报公告?
答:有关根据《公司条例》第291AA(7)及(9)条在宪报刊登公告的资料页,将载于公司的公众记录。你可登入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或前往香港金钟道 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本处的公众查册中心,查阅公司资料,以公司编号查阅文件索引,看看资料页是否已存档。政府宪报一般逢星期五出版。本处通常在发出批准撤销注册申请的信件后三个星期左右,刊登第一份宪报公告。
3、问: 我可在哪里阅览宪报公告?
答:你可登入政府物流服务署的网站(网址:www.gld.gov.hk/egazette)阅览宪报。

4、问:我的公司已撤销注册,但公司的银行帐户尚有存款,我怎样才可取回这些款项?
答: 你可考虑根据《公司条例》第291AB(2)条,向高等法院申请颁令恢复公司的注册。就此你应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
5、问:已撤销注册的公司如何恢复注册?
答:你可依据《公司条例》第291AB(2)条,向高等法院申请恢复公司的注册。有关申请手续请征询法律或其他专业人士的意见。
6、问: 恢复已撤销注册公司的注册需时多久?
答:公司一俟取得法院命令及如所递交文件妥当的话,一般需时约两个月恢复已撤销注册公司的注册。
7、问: 我的公司已撤销注册,名称现为另一家公司使用,我可否恢复公司的注册?
答:可以,但公司恢复注册后须更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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