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撤销剔除注册及清盘相关问题
1、问:如何确定某公司是否正被撤销注册、剔除注册或进行清盘程序?
答:可登入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查阅公司名称,然后阅览公司的基本资料,看看有关公司是否正进行这些程序。如果是的话,亦可查阅文件索引,看看有没有关于这些程序的资料页或文件可供查阅。亦可登入政府物流服务署的网站(网址 : www.gld.gov.hk/egazette)阅览宪报,以参考有关资料。
2、问:撤销注册、剔除注册与清盘有何分别?
答:三者的结果都是把公司解散。清盘过程包括结算公司账目及变卖公司资产,以便把净资产分配予公司成员和将公司解散。有关程序载于《公司条例》第V部。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兼且符合有关法例规定的私人公司(参阅问1),可根据《公司条例》第291AA条藉撤销注册这项简易法律程序将公司解散。以解散不营运的私人公司来说,撤销注册是比较简单、廉宜和快捷的程序。申请人可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指明表格(表格DR1),申请将公司的注册撤销。至于剔除注册,现行法例并无订明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剔除注册的条文。剔除注册是法例授予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权力,处长如有合理因由相信某公司是不营运公司,可以把公司的名称自登记册上剔除。当公司的名称自公司登记册上剔除,公司便告解散。

3、问:发现尚欠本人款项的公司已撤销注册/剔除注册和解散,怎么办?
答:受屈人士(例如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颁令恢复公司的注册,或将公司名称恢复列入登记册。你应就申请手续征询法律意见。
4、问: 根据《公司条例》第290A条被剔除注册的公司如何恢复名列登记册?
答: 已解散公司的成员可根据《公司条例》第290A(6)条,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将公司恢复名列登记册。申请可以信件形式提出,说明为何需要恢复名列登记册,以及公司未有提交周年申报表,以致根据《公司条例》第290A条被剔除注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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