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开支费用

香港利得税开支费用的分摊 本指引旨在为纳税人及其授权代表提供数据及指导。指引本身并无法律约束力, 亦不会影响任何人士向税务局局长、税务上诉委员会或法院提出反对或上诉的权利。任何个案如需要将开支费用分摊,应找出一个合理及公平的基准。

香港公司开支费用

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税务局
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
第3 号(修订本)

香港利得税开支费用的分摊

本指引旨在为纳税人及其授权代表提供数据及指导。指引本身并无法律约束力, 亦不会影响任何人士向税务局局长、税务上诉委员会或法院提出反对或上诉的权利。任何个案如需要将开支费用分摊,应找出一个合理及公平的基准。纳税人不满意评税主任所采取的分摊方法, 可提出上诉,税务规则第2D 条亦特别说明这点- 如纳税人认为本局就其个案所采用的分摊基准与本指引所述的不相符, 或能提供其他更合理或更公平之基准, 均有权提出上诉。本指引取代在1974 年7 月1 日所发出的指引。


税务局局长 欧阳富
1989 年12 月29 日


香港公司开支费用的分摊方法

《税务条例》第16 条第1 款规定, 在确定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的利润时, 为产生该应课税的利润而招致的支出及开支, 均须予以扣除。
以下原则,是本局在实际执行时根据税务规则第2A、2B及2C 条所应用的:
A) 假如一个机构的营业利润是部分得自香港及部分是
得自香港以外的地方的话, 则:
如开支费用是直接为产生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所赚取的利润而招致的,则不获扣除;如开支费用其中有部分是为产生得自香港的利润而招致的,便须将该等费用作出分摊,分摊的方法包括根据营业额、销售额或其它最适合该有关行业的活动者为基准。


B)假如一个机构的利润包括得自经营生意及投资所得的股息, 则应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1、 曾否为取得该等投资而借入任何金钱而须要缴付利息呢? 如有的话,其利息支出是不能获扣除的。
2、 管理该等投资组合及收取股息占该机构活动的比例有多重? 除非所占比重颇大,否则该部分之行政及一般开支将不会被视为与产生无须课税的股息收入有关。


C) 假如一个机构所进行赚取利润的活动包括股票交易的话, 则 :

1、 整笔与上述交易有关的利息支出均可从买卖证券和股票所得的利润中扣除而无须作出分摊;而该笔利息亦不会被视为与产生无须课税的股息收入有关。
      2、在这些个案中,通常投资组合均甚具规模,并需要花时间和开支来管理这些投资。不过通常只有一小部分的开支会被视为与产生无须课税的股息收入有关而不予扣除。


D)当有具规模的投资组合需要一定程度的管理、文书及会计记录时, 便要确定其有关的直接开支, 及分摊部分可归因于该投资组合的管理开支。除非有更适合的基准, 否则根据税务规则第2C 条, 不获扣除的开支将以投资组合的总成本中某个百分率为基准而计算, 并以不超出以下款额为限 —
1、如部分投资的持有目的是以股票交易方式产生利润, 则为1/8 %;
2、 在任何其它情况下, 则为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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